第四,鼓励城市独居老年人利用多余房屋联合兴办社区自助型养老所。由于城市化发展,许多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有两套或者更多的房产,而这些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为了就近照顾老人方便,国家应出台政策鼓励老人利用多余房屋兴办自助型家庭养老所,由社区进行监督管理,社区卫生中心提供医疗支持,使相互熟悉的街坊邻居老人们自娱自乐、颐养天年。
第五,鼓励在乡镇、农村兴办养老互助合作社之类的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城镇退休职工提供住房、医疗、护理、租种土地和家庭协议托管等各种便利服务。凡是经批准成立了养老互助合作社的村组,由社区(乡镇)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卫生保健服务站点,派驻医护人员,为互助合作社成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一方面农村年轻劳动力大幅度转移到城市务工,许多家庭只有老人和小孩,农村养老就医形势严峻;另一方面我国各行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差别,最早退休的女职工为50岁,男职工60岁,他们中绝大部分身体状况良好,希望在颐养天年的同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合作社之类的养老组织可以为前来养老的人提供租种的土地,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种植花草、果树或者养殖鸡鸭鱼等。
第六,可在社会化养老机制建设中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储蓄”制度。公民本人及配偶、子女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和培训,成为志愿者或义工,与社会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为社会养老机构提供符合民政部门及养老机构管理规范要求的服务,其服务工时可以存入家庭养老服务帐户,该帐户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通存通兑,待家庭成员需要养老时可以进行“支取”,一方面解决养老机构的用工问题,另一方面可鼓励更多的家庭及其成员提前了解服务养老机构,第三方面还可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社会监督,鼓励全社会来开展养老服务义工制度。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