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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就灵?不见得! 迟到要罚款、不打扫卫生要罚款、生病没及时请假要罚款……在一些企业,罚款简直成了管理的“代名词”。这些罚款项中,有的该罚,有的不该罚,有的明码标价,有的看领导心情定价。就比如山西这家化工厂,因为班车故障员工集体迟到,领导张口就罚员工100元。100元啊,这可是这些普通员工一天的收入。领导大概觉得只有罚得心疼才能让员工引以为戒,殊不知,被罚了款的员工恐怕记住的不是迟到的事情而是对领导的怨气。有了怨气,就会产生消极思想;思想消极了,工作积极性就不高了;工作积极性不高了,工作质量就下降了。如此看来,一个罚款反而造成了难以估量的“蝴蝶效应”。这样的罚款还不如不罚。
有的企业管理人员信奉“大棒”理论,这和有些家长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一样。不过,也有很多例子证明了“棍棒底下出不了孝子反出逆子”。这样的结果,带给我们启示的是,罚款这个管理手段固然可用,但必须用的合理正确。员工可以接受罚款,但接受的前提是让员工信服的罚款。有些错误,员工本不想犯,但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错误发生了,如果管理者不分青红皂白就是一张罚单,必定会让员工很受伤。就比如由于班车故障、天气恶劣导致的错误,管理者不如选择原谅,跟员工讲清这种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然后制定相关措施,不再发生此类事情或者即便发生此类事情也能让员工不再发生错误。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但不会影响员工情绪,造成思想消极,反而会让员工感受到被尊重的诚意,在潜意识里萌生感恩的思想,并体现在具体的工作中,积极而主动。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斯金纳说过:“处罚虽然具有立竿见影之效果,但是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因为它降低了团体的工作效率和满意感。”斯金纳这么说的意思不是迁就员工,而是希望管理者能够去关注运用处罚手段时带来的后果。
我不反对处罚,企业管理也必须要有处罚。但企业管理者要正确看待处罚在纠正违规行为中的局限作用,摒弃那些处罚至上论和全能论,给刚性管理以温柔的“人性”,建立“鼓励第一,处罚第二”的管理理念。我们常说,好孩子是夸出来的,其实好员工也是夸出来的。只要我们把“夸”放在首位,把“罚”放在次位,现给予员工充分的肯定和尊重,在依规依据行使处罚的权力,处罚这一管理行为才会实现其真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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