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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14年1月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李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却因工伤认定问题与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建筑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先生遂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仲裁委立案后,当事人双方却表示,愿意搁置关于劳动关系的争议,要求直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如何操作才符合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此案可能有两种审理结果。
第一,如果李先生向仲裁委申请撤诉,仲裁委结案后,应指导双方当事人由其他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如果李先生不愿撤诉,则仲裁委需继续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不能搁置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直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尽管双方同意)。
因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并非由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的,而是由客观因素决定,也决定了后续争议事项能否继续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的主持下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对形成劳动关系的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才有管辖权,如果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组织调解,此调解书的效力值得商榷。当事人可能对调解的管辖权抗辩,使调解书失效。而且,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建筑公司不愿履行,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也要对调解书进行合法性审查,管辖权是主要的审查方向。
因此,就此案例而言,仲裁委应该先对劳动关系争议作出裁决,再判断是否能够主持调解。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