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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这个劳动群体的权益

发表于 2016-9-25 06:52: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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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7名私家厨师坐在原告席,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赔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以及补缴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社会保险。此前,他们通过该公司的“好厨师”APP和客户建立联系提供厨师服务。被告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认可7名原告是公司员工,以当初和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为证,合同中约定,彼此承认双方法律关系是合作关系,借助APP平台和客户提供临时性劳务合作,不存在隶属行政关系,不存在直接、间接劳动关系。法院将择期宣判。(8月17日《河南工人日报》)
  这7名“网约工”是因此前提出公司给他们办理职工社保手续,公司让他们走人的。他们打过劳动仲裁官司,不服仲裁否定他们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才向法院起诉的。他们认为,每天10时到公司报到,由公司发放派工单,他们根据派工单到客户家中提供服务。上门服务时,他们被要求着统一的工服、工帽,其工资按工单提成支付。后期公司不再发派工单,他们开始在APP上注册,并在APP上抢单。没有订单时,他们便穿着工服到街上摆台子展示做宣传。难道这不算和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然而,公司否认了对他们存在劳动管理,只是对他们的劳动成果进行监督。
  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人身和经济双重隶属性质。恐怕“网约工”诉求确认劳动关系很难得到支持。有个类似的案例,孙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公司向孙某提供代驾服务信息,孙某提供代驾服务并获取服务收益,每次按收取服务费用的20%缴公司信息费。2014年,孙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补缴他的社会保险费等。他的请求均被劳动仲裁机构、一审二审法院驳回。
  我国的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围绕劳动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别是劳动者十分关注的职工社会保险,只有用人单位才会承担职工大部分社保缴费。而随着“互联网+”新的用工形式到来,标准的劳动关系可能会被用工单位所规避。不能说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不是劳动者,但劳动法律规定的权益只有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有效。比如说同是以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就得不到职工社保,就没有带薪年休假,也不能通过劳动监察和仲裁主张正义。由于雇佣关系替代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也随之丧失。看来需要结合新出现的用工形式修订劳动法律,用工单位在一定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定的劳动者权益的责任。
  新出现的用工形式,不仅让劳动法律缺少了对游离在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者保护,也让这个群体缺少了工会的帮助。因为按照《工会章程》规定,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有资格加入工会。虽然工会在改革中强调组建工会,破除了某些“清规戒律”,但不从工会法理上修订会“名不正言不顺”。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使得APP服务业务日渐繁荣,“网约工”队伍在壮大,但出现的新问题就是这个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益很可能消失于无形。他们的权益谁来保护?怎么保护?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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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0:32:30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劳动保护知识精彩分享,老师辛苦了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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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0:32:4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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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5:13:24 | 查看全部
   感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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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5:13:3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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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5 17:43:05 | 查看全部
建军老师辛苦了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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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5 17:43:2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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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5 17:43:47 | 查看全部
感谢赵老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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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5 17:44:0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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