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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工在工作岗位倒下抢救超过48小时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新闻被热议,在社会上掀起又一轮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合适与否的争论。
有专家表示“因工作受伤,过多久都得赔偿”,也有人慨叹“要命还是要工伤赔偿”这个选择太残酷。呼吁废除“48小时之限”的声音刷遍社交媒体。
因工受伤,过多久都得赔,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从未否定这一基本原则。“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针对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但该病并不是由工作原因导致。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致病,根本不用讨论抢救多长时间,亦即专家所言“因工受伤,多久都得赔偿”。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病发,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法律上不被认定为工伤,这是深圳女工案败诉的原因所在。但是,基于现实的多重考量,法律法规将“即时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立法精神上讲,这体现了对职工的社会保险利益的倾斜性保护。在世界范围看来,大多数国家均对工亡认定有一个时间限制,48小时是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时间规定。
当然,为什么是“48小时之限”,而不是“72小时之限”或更长时间,这或许可以追问。 但就算法律法规调整为“在480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实践中也可能遇到有突发疾病的职工因抢救481小时而未被视同为工伤的情况。
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总要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只能由参与立法的各利益主体通过深入博弈来确定。因此,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这一时间的认定有所不同的原因所在,有的国家是72小时,还有的国家是96小时,并且,许多国家对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
超过了法定的抢救时限不能“视同工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救济,确实会让家属陷入救与不救的两难选择。因此,许多社会保险专家认为,“工伤48小时”屡被争议的背后,隐藏的其实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问题。未被认定为“工伤”,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社保体系里还有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机制。社保风险分担的意义在于社会保障是否足够有效,而不在于使用哪种保险。
深圳女工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的理由中一句话让很多人深思:“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妻子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做这样的选择”。
生命面前,何须问“要命还是要赔偿”?工伤保险或者医疗保险,本不应成为一道选择题。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