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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六大陷阱要提防

发表于 2016-10-1 09:17:1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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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处心积虑,设置种种陷阱,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通过“低工资”、“零工资”、“廉价期”、“白用期”等违法手段,让毕业生吃亏上当,敢怒不敢言。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工作试用期的那些陷阱。
  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阶段不和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将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很多人不知道这种做法其实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名词解释:
  试用期是指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来源: 中工网——《劳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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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 11:59:45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分享,祝您及家人国庆节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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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 11:59:59 | 查看全部
开心快乐.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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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 15:02:36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zzczzc)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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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 15:02:46 | 查看全部
学习美文,感谢 李老师带来分享 t01f05108deebdf66fd.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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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 16:24:22 | 查看全部
建军老师国庆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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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 16:24:2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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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 16:25:02 | 查看全部
爱青老师回帖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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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 16:25:0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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