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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小刘在公司工作了2年多,住的是公司的员工集体宿舍。一天晚上洗澡后地板太湿,小刘走过时不小心摔跤,疼痛难舍之下去医院拍片检查后知道是伤到了骨头。小刘想着这是在集体宿舍摔跤,那应该是公司的“管辖”范围,怎么说也可以认定个工伤吧,于是就找到了公司领导嘀咕这件事情,不料被一口否决。小刘无奈,只能请病假在家。未料,第二个月末发工资居然被财务告知当月工资扣了一半,联系领导,领导却说不上班能支付工资已经很人道了,这可怎么办?
律师说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小刘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见,小刘在宿舍中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在工作期间,更不是履行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公司领导的做法没有错。
那么,公司在小刘工作期间只发放50%的工资,是否就有道理了呢?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由此可见,小刘的受伤虽然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但是根据其在公司工作满2年不满5年的情况,实际是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这个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进行计算。也就是说,小刘的50%的工资,如果低于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是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补足支付的。来源:中国工会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