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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宾馆因为经营不景气,于2014年被某酒店连锁集团兼并。兼并时双方曾达成协议,由酒店连锁集团负责安置宾馆职工的工作。该酒店连锁集团与宾馆职工赵某等20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只规定了赵某等人的义务、责任,而对其权益只字未提。赵某等人一方面由于无奈,另一方面也由于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均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后酒店连锁集团便一再提高对赵某等人的工作定额,却不增加其相应的劳动报酬,且以赵某等人提出异议为由,扣发当月奖金。赵某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并须合法,合同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将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受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受外来力量干涉,不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从根本上违背了自愿原则,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酒店连锁集团以其强势地位,强迫赵某等人在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且合同只规定了赵某等人的义务、责任,对劳动者权益只字未提,因此该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样规定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提供了一个比较客观的报酬支付标准。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包括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大小,再结合原合同的约定,参考本单位的同工种、同岗位的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一个报酬标准。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酒店连锁集团按照赵某等人所从事的工作的强度和时间,支付相应的报酬,并补发赵某等人被扣发的奖金。
法律小贴士
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劳动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达到以低廉报酬换取劳动者劳动的目的。如果签订了这类无效合同,劳动者可以据理力争,要求用人单位修改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司法机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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