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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干货!关于辞职的九问九答

发表于 2016-10-5 07:17: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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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处职场的你,是不是曾为辞职之事烦恼过?怎么样能够顺利的离职?公司不同意怎么办?既想辞职又想获得经济补偿,可不可能实现?
  1、法律规定辞职需提前多少天通知单位呢?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公司同意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算是违法行为吗?
  答: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试用期内是不是可以随时离职?
  答: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离职,但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修改,规定需提前3日通知。辞职者需注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考虑,建议劳动者不要偷懒,同样使用书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辞职通知需注意些什么?
  答:注意事项如下:
  1)应当注意辞职书面文件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员工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辞职通知一定要公司签收,劳动者需保留签收的证据。如果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员工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员工非常不利。
  5、辞职通知要公司签收,但是用人单位从来就不签收,怎么办?
  答: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劳动者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自己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注意:不宜使用民营快递公司快递文件,建议使用EMS。
  6、劳动者已经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辞职,但公司不同意离职,怎么办?
  答:即使公司不同意劳动者离职,只要通知期已经届满30日,亦可离职。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2)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温馨提醒:个别地区仍支持“脱密期”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正好处于该地区,且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了超过30天以上的脱密期,需注意风险。
  7、能不能既可达到辞职目的,又可以不提前30日通知,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答: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需提前30日通知辞职还可获补偿,这就是实践中常说的“被迫辞职”: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5)单位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6)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
  从实践经验表明,只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发现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可行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还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需注意:1)劳动者以上述理由辞职,公司一般是不会签收劳动者的通知书的,建议ems快递解除合同通知;2)通知书需写明确劳动者离职理由,比如因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缴社保等;3)无需提前30日通知,快递通知书后即可离职;4)注意当地司法实践对被迫辞职理由的适用条件。
  8、已经以个人理由提交辞职通知书,但是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等违法行为,现在可不可以把辞职理由换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理由呢?
  答:都已经以个人理由离职了,开弓没有回头箭了,不能更换辞职理由了,还是安静的离开吧。
  9、如果公司和劳动者签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辞职要不要支付违约金呢?
  答:如果公司支付了专项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以个人理由辞职,需分摊未到期的服务期的培训费。但是,如果公司存在导致员工“被迫辞职”第七点里面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以这些理由辞职是不需承担违约金的。来源:工会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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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5 08:02:31 | 查看全部
支持专页,感谢老师精彩分享,国庆长假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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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5 08:02:4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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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5 08:02:4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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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5 08:59:35 | 查看全部
感谢建军老师支持劳动保护版块,专页有您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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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5 08:59:4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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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5 08:59:5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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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5 09:24:17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zzczzc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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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5 09:24:31 | 查看全部
问好zzczzc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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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5 09:27:1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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