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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了相应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否则同样使解除存在法律风险。
一、不能单方面口头宣布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法律程序。
一般来讲,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与否,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考虑。
从解除实体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同时对于解除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除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解除程序来看,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采取有效的方式送达劳动者,而不能采用口头方式行使解除权。由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于解除事由及其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书面证明则会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寄往非劳动者确认的地址,解除行为不成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涉及到送达问题,在无法直接送达劳动者的情况下,是否采取合理的送达程序,往往关乎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对那些不辞而别或不能当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劳动合同书中劳动者所书面确认的联系地址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仅仅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并且用人单位无法证据证明解除通知被签收,则邮寄的文件对劳动者不会发生效力,也就导致解除行为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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