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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分包致工人受伤 公司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16-10-7 07:19: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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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认定工伤决定
  将承接的模板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包工头,包工头雇请工人在安装底板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发包的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行政确认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行政认定工伤合法,发包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公司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广东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给钟某,但是钟某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钟某又雇请葛某到工地做工。2015年1月5日7时许,葛某在工地安装底板时从木架上摔下,摔伤了头部和左手,于当日住院治疗。
  出院后,葛某于2015年6月8日向中山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7月27日,中山市人社局认定,葛某在工地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0月30日,建设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中山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建筑公司称,其与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葛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葛某在做工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不穿戴安全防护装置,拒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对发生的事故有重大责任。人社局将葛某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
  法院终审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是合法的用工单位,涉案工程由建设公司承包,再由其分包给钟某,钟某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的规定,应该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建设公司承担葛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伤者葛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
  此外,中山市人社局在收到葛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其行政程序合法。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法院遂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中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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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08:22:00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分享,问好辛苦老师国庆长假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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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08:22:14 | 查看全部
进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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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08:22:2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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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09:53:13 | 查看全部
感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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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09:53:32 | 查看全部
专页有你最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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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09:53:4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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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7 11:11:09 | 查看全部
建军老师回帖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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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7 11:11:2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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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7 11:11:2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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