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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董某是一位农村进城打工的青年,找工作遇到很多困难,经过了一个多月的面试,终于在一家服装厂找到一份工作。经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董某与该服装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董某就认为服装厂给的工资太少,但由于找工作不容易,才签了合同。干了半年后,董某实在忍受不了这么低的工资,于是向厂里提出涨工资的请求。但厂方却答复说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公司支付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加起来已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拒绝给董某加薪。董某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找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董某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说法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因此,该厂将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等都计算在最低工资里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该厂不能以工资报酬是经双方协商同意为由来抗辩。法律规定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了保证每一位劳动者所得工资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约定低于这一标准的工资,否则约定无效。《最低工资规定》第13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11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12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由此可见,如果该服装厂支付给董某的工资在扣除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费用后的剩余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该厂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所欠董某的工资,并支付所欠部分1-5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来源:工会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