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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发表于 2016-10-11 05:39: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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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陈某试用期满后,单位又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引起陈某不满,并为此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近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了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
  2015年12月底,陈某经人介绍到烟台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4月1日,该公司品质部门在对产品质量进行例行抽检中,发现陈某负责质检的部分产品中有不合格品,超出了公司规定的不良率。第二天,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在送达陈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陈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标准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按规定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陈某当即提出异议,经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未就陈某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进行举证,按规定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陈某的试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而该公司于2016年4月2日以陈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合同,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时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范围,因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确认该公司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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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3:09:18 | 查看全部
感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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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3:09:30 | 查看全部
 问好!版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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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3:09:55 | 查看全部
前来学习!问好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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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8:47:04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精彩分享,周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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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8:47:1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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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20:54:04 | 查看全部
赵老师回帖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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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20:54:21 | 查看全部
衷心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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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20:54:40 | 查看全部
版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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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20:55:00 | 查看全部
建军老师晚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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