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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发表于 2016-10-11 05:42: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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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张某从事交通协助管理员公益性岗位。2014年10月,张某合同期满离开用人单位。后张某多次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经过审理,支持了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驳回了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张某于2014年10月离开用人单位,由于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来源: 中工网——《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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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3:10:28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zzczzc) 的帖子

感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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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3:10:51 | 查看全部
问好!版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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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3:11:13 | 查看全部
前来支持!祝您周二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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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8:46:40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精彩分享,周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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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8:46:4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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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20:51:51 | 查看全部
问好!赵版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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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20:52:22 | 查看全部
感谢支持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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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20:52:36 | 查看全部
问好!爱青版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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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20:52:4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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