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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色与就职提醒] (通信)科技日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第一案带来什么

发表于 2010-2-4 21:36:5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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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数字  88.8%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08年所作的一项公众社会调查显示,有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的经历,其中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垃圾邮件被视为三大“罪魁”。
  98.9%
  调查结果显示,98.9%的公众支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调查表明,在公众心目中,泄露个人信息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电信机构(76.0%)、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47.0%)以及各类中介机构(41.9%)。
  83.2%
  对于最需要立法保护的个人信息,83.2%的人首选“电话号码”,82.7%的人认为需要保护 “身份证号”,79.9%的人选择了“家庭住址”。
  最终解决信息保护问题,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将新闻进行到底
  “有时候正在开会,卖保险的电话一个劲地打,还有装修房子的。最近花样又变了,每天都要收到好几个飞信申请,真是很烦人,搞不清楚这些人怎么知道我手机号码的。”北京市民王先生困惑地说。
  有过这种经历的人不在少数。个人信息频频受到侵犯的现象近年来已引起人们的极大反感,甚至有人因此受到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害。但人们对非法获取和提供自己资料的不法分子却无可奈何。
  不过,现在贩卖个人信息有了“紧箍咒”。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近日,周建平成为国内被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去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也于10月16日公布实施。
  ——案件回放——
  非法出售电话清单“助纣为虐”
  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 12月,林桂余来到其公司要求周建平向该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通过林海棠和网友“皇家大卫”非法购买了电话清单,并以每份 1200元或1500元不等价格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周建平因此获利1.6万元。
  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2009年2月2日,李斌海、林桂余、黄燕万、邵国松伙同他人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
  而邵国松等人还从其他途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先后疯狂进行电话诈骗。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李斌海、林桂余、邵金华、黄晓万等七人共先后作案5起,分别冒充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以急用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2009年2月至3月期间,周建平以及邵国松等诈骗团伙成员共8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邵国松等7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
  ——专家说法——
  贩卖个人信息牟利要追究刑责
  个人信息被贩卖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08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分众无线向手机用户发送大量垃圾短信。2009年3·15晚会又揭露了山东济南、日照、德州等地通信公司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以及违法信息,并且出卖用户信息。
  对此,北京大学信息法学教授周庆山说,我国早就立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进行处罚。
  “但是一些侵害公民信息自由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财产和精神损害,因此也有必要给予更为严厉的制裁来制止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滥用问题,很多国家都在刑法中做了相关规定,”周庆山说。因此我国在新修订的刑法第253条保护通信秘密中补充了一条规定,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就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十个月后,仍没有一例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周建平成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第一人。
  “不管此案中的刑期还是罚金,显然都是‘小儿科’,却仍引来热议,主要是因为受害者身份‘特殊’,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因个人信息被泄而受骗,骗子会不会这么快落网,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会不会受到惩罚?”消息一出,有网友这样质疑,而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
  西昌学院法学教授、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说,类似这一案件的事件其实很多,“不排除大家所说的那种可能性,但无论如何,这个案子对那些非法获取和贩卖个人信息的人是个警示作用。”
  源头部门导致信息“外流”也要绳之以法
  收集他人信息并出售,“二道贩子”周建平因此而获刑,那么出售信息的源头在哪儿?他们是否也应该被严惩呢?
  周庆山认为,追究周建平的法律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司法调查,找出信息来源的源头,如果是电信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售了这些信息就应依法加以制裁,同时还要追究单位主管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应对单位判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的目的就是要制止一些政府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日益泛滥的违规大量提供、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这些部门有很多权力和条件来收集个人信息,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监督,必然导致个人信息的滥用。
  “银行、电信等机构也应该制定必要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否则的话,可能将会对这类机构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周青山说。
  王明雯则表示,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较多,如有可能在银行、电信等部门,也有可能在买车、买房等环节,还可能是我们浏览的网站,其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此外,也有人认为,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细致、全面,例如,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过窄,各类事务所、职业介绍所、物业管理处等都可能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对其应如何追究责任尚不明确。
  ——对策建议——
  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可或缺
  有媒体称,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案件的宣判,标志着肆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不受刑事处罚的时代“终结”。“事实上,对普通公民信息保护的历程还比较漫长。”王明雯谨慎地说。
  “我们要做的事情很多,主要是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网络隐私保护立法。最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加以保护,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而第36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也是非常令人欣慰的,这对于我们在网络领域中的民事权益,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王明雯说。
  但她表示,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还需细化。“还应当出台一些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其操作性更强,把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贯穿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周庆山认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单单是刑法就可以解决的,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系统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关系,如主体、客体范围、权利义务体系、法律责任等,与此同时,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中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因此,当务之急还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只有这个基本法律原则和体系确定了,才有了一个系统的保护基础。
  除了法律保护,王明雯认为,提供内容服务和媒介服务的网站也应加强自律,而公众则应该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如填写注册信息时尽量不提供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保护好自己的密码,避开潜在危害性大的网站,并且,使用多个搜索引擎等。“只有三管齐下,才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延伸阅读
  国外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英国
  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信息,由庞大的皇家邮政系统承担。如果出现信息泄露,相关部门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法律有《数据保护法》、《调查权法》、《通信管理条例》和《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等。
  英国在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搜集取得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有关个人的同意。
  美国
  1974年颁布了《隐私权法》,之后,《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等法律相继推出。
  1997年,美国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其中着重强调对网民隐私保护:个人信息搜集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他们搜集了什么样的个人信息,以及将做何种程度和范围的使用;消费者有权选择个人信息是否可被他人利用及再利用,父母有权决定他人是否可以搜集其子女的个人资料;如果因不当使用或发布个人信息,或基于不正确、过时、不完整相关个人信息基础而做出的判断,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害时,消费者应该受到补偿等。
  韩国
  近年来陆续制定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在互联网上散布淫秽色情信息、通过侮辱诽谤来损害他人名誉、反复发送可诱发恐怖或不安情绪的信息、网络赌博、放任发布对青少年有害的信息等行为,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一经核实后,可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站管理者进行删除或限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20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150韩元)。对在网上泄密和其他违反《国家保安法》以及教唆犯罪等触犯《刑法》的行为,韩国将依照相关法律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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