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一页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70|回复: 12

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岗位不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发表于 2016-10-13 06:21: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2014年6月,北京某商贸公司开始招聘员工,小张因条件优秀,被成功录用。但是该公司要求小张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三方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小张作为派遣员工在商贸公司工作。小张认为自己应当与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希望作为派遣员工在商贸公司工作。商贸公司向小张解释,目前小张任职的工作岗位是临时性岗位,所以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小张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商贸公司也急于用人,但是双方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双方一起咨询了律师。
  法律贴士
  本案焦点问题是:临时性工作岗位有时间限制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商贸公司要求三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
  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用工问题,造成了劳务派遣市场的混乱,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岗位性质,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该规定不仅规定了临时性岗位的期限,还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划了“红线”,即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3 08:58:33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zzczzc老师辛苦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3 08:58:41 | 查看全部
发帖、回帖是美德,问好zzczzc老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3 10:40:05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分享,为敬业的版主点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3 10:40:14 | 查看全部
你太棒了_547bf7fb4910318.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3 10:40:19 | 查看全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3 20:56:51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白老师辛苦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3 20:57:13 | 查看全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3 20:57:20 | 查看全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3 20:57:44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建军老师辛苦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