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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庆在重庆一家机械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已有8年了,一步步被提升为采购经理。2015年10月15日,在公司的安排下,何庆带上部门员工李洹一起,到西安出差一周,商谈公司计划引进的设备定价问题。
18日晚上,两人在和合作公司开完会后,何庆便和李洹商议到宾馆旁边的小炒店里吃个晚饭。
菜刚刚上齐,酒才喝一瓶,何庆就突然觉得头晕得厉害,谁知刚刚站起来,何庆一阵天旋地转,一下子就倒在了地上。李洹把他送到医院,几次抢救,用了大剂量的强心剂和升压药,何庆还是遗憾地离开了人世。
是否工伤?家人、公司起争议。好好的一个人,只是出了一趟差就阴阳相隔,噩耗传来,家人悲痛欲绝。在安排好何庆的身后事之后,家人提出,何庆是在出差途中身亡,应属工伤,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公司却认为何庆是在忙完工作后回宾馆吃饭时身亡,吃饭不属于工作时间,故不同意何庆家人的赔偿请求。无奈之下,何庆家人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
【解析】 社保部门调查得知,何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无过错,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何庆所在公司不服,于今年5月将社保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审判认为,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合情合理。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认定,出差期间的吃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该时间内员工发生意外,属于工伤。遂驳回上诉,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本案的焦点在于:“出差期间的用餐时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须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关键要素。出差属于特殊工作,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所有时间实际都是由单位来支配,因此,出差是全程都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
所以,何庆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 中工网--《劳动者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