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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加班不该成为侵害劳动者的潜规则

发表于 2016-10-16 06:48:0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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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但在现实中,这些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文并未发生监督实施作用,无偿加班正在成为许多行业和企业的“潜规则”。
  用人单位依靠要求或变相要求职工无偿加班来减少自身人力成本,而在当前的就业形势情况下,尤其是劳动力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部分职工不但不敢对无偿加班提出异议和维权,反而不得不把无偿加班作为晋升甚至仅仅只是“保住饭碗”的“资本”,为此牺牲掉本该属于自己应得的加班薪资和休息权利。
  监管部门的“不给力”也是让劳动者“吃哑巴亏”的原因之一,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在现实中,劳动者在加班工资方面所遭受到侵权时,往往处于劳动合同期间之内,为了保住难得的饭碗,劳动者不得不在“不加班、或者要加班工资就有可能丢饭碗,没饭碗了怎么过日子”的纠结中选择忍气吞声,两权相害取其轻。即便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想去讨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加班工资,也将面临时过境迁之后的取证难,维权难。在现行监督机制下,劳动部门也很难对无偿加班问题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要想真正破解无偿加班这一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潜规则”,一方面的确有赖于法律环境的不断健全,劳动者和企业都能知法懂法,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通过更好的制度设计使得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工作能够切中要害,通过协商解决加班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及人才培养方式的与时俱进,扭转当前就业市场尤其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如果一工难求,企业还敢要求职工额外加班却不支付任何费用么?
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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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6 06:51:00 | 查看全部
支持《劳动保护》版块,感谢忠财老师带来分享,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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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6 06:51:13 | 查看全部
奋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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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6 06:51:2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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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0:07:54 | 查看全部
建军老师回帖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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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0:08:0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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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0:08:1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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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6 10:49:19 | 查看全部
向zzczzc老师学习,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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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6 10:49:32 | 查看全部
祝zzczzc老师周未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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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2:26:44 | 查看全部
白老师辛苦了,感谢您的给力支持,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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