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10月10日,刚与新物业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的郭女士向本报记者打来致谢电话:“感谢你们的帮助,我们既获得了补偿,又保住了‘饭碗’。”
9月21日,眉山丹棱县的郭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称,2011年8月,她应聘到四川某物业公司,在丹棱县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先后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今年9月初,该公司在该小区物业服务招标中未能继续中标,按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时间到9月30日。鉴于此,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找她和其他三名职工谈话,提出了几种解决方案:一是让她们到距家几十公里外的眉山城区继续上班,待遇不变;二是公司与新物业公司协商,让她们继续在该小区上班;三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暗示她们主动辞职。对此,郭女士感到不解,她认为劳动合同既没到期,而她本人也从未有过主动辞职,公司无权“逼”她主动辞职。“就算要走人,也要按《劳动合同法》程序来办!”郭女士等人说。
带着郭女士的疑问,记者联系上了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他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第一,劳动者被迫离职的;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用人单位裁员的;第五,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第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应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新物业公司愿意聘她们继续工作,应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程律师建议道,可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即,记者第一时间将律师建议告诉了郭女士等人,希望她们先与公司沟通协商。同时,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四川某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他解释说,由于公司在丹棱县的某小区物业服务招标中未能继续中标,服务期限将到期。“职工要么到公司其它服务点继续上班,要么公司与新物业公司协商,让她们继续在那里干!”该负责人说,他曾与郭女士等人谈过,但她们嫌离家太远不方便,都不愿意去。既然郭女士不同意公司的工作调动,公司也没有岗位再提供给她们,唯一的办法就是终止对她们的劳动关系。然而,该负责人只字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接下来,记者依据郭女士等人的工作年限计算出每人应获的补偿具体金额,告知了该负责人。最终,该公司依法给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郭女士等人也重新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继续在小区上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