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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的职业,在外界看来,承载着自由和使命的双重含义。但在一些航空公司领导眼里,飞行员是保证飞行队伍稳定、飞行运输安全的人力基础,可以流动,但必须有序流动。而作为飞行员本人来说,不少飞行员主张行使劳动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择业权利,要求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过往大量的飞行员辞职诉讼表明,飞行员正成为“中国最难离职”的行业,诉讼消耗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高,且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
职工投诉
航空公司断缴公积金,买房受阻
飞行员蔡文辉去年结婚,相中一套住宅,担心房价上涨,便付给上家10万元作为定金。今年5月,他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却被告知公积金已经被停缴一个月了。购房的朋友告诉蔡文辉,非沪籍人士购房资格需以“在沪连续五年缴纳社保”为前提,他连忙到街道便民中心查询,不料,社保也被停缴。
“如果我没辞职,估计社保也不会断。如果我不买房子,我都不知道社保被停的事。”蔡文辉气愤地说。
2015年12月14日,在踌躇了大半年后,他向航空公司提出,从飞行员的岗位上辞职。航空公司没有同意他离职,30天通知期满,他便请求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如果公司不同意办理退工,单位理所当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然而仲裁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却起诉到了一审法院,蔡文辉的2016年5月、6月公积金、社保却是空白断档。“我前面连续缴了58个月社保,就这么说断就断了。”
2016年7月4日,蔡文辉到公司找到主管飞行员流动的人事经理朱某。蔡文辉回放了当时的录音,质问朱某为什么停缴社保,对方说,这些都是公司的正常操作,如果断缴社保不对,可以再给他补上。
当初,有了辞职的想法后,蔡文辉曾四处向前辈打听,打听下来的结果令人黯然:飞行员基本上是中国“最难辞职”的职业。航空公司掌握着飞行员的人事档案和技术档案,尤其是后者,如果不办理转移,飞行员就只能停飞。飞行员想要脱离航空公司,最有效的捷径就是打官司,哪怕这种方式意味着至少一年的时间成本。
既然只有走诉讼的路,蔡文辉便聘请了律师,并由律师替他草拟了辞职信,一式三份,一份自己拿着,一份公司保管,一份公司确认收悉签字后交给律师。2015年12月15日,交辞职信的第二天,蔡文辉被安排停飞,公司既没同意他辞职,也没挽留他,而这种做法。在蔡文辉看来,纯粹属于意料之中的“技术性拖延”。
“停飞、不放人、打官司这些技术性拖延,我也就接受了,但是不缴社保是违法的,公司怎么能剥夺我的合法的买房子、入沪籍的权利呢?”蔡文辉询问了几家航空公司十几名辞职飞行员,有人因为辞职打了三年官司的,但没有人听说,哪个飞行员因为辞职,社保被停缴的。
公司管理制度遭诟病
“飞行员看起来光鲜亮丽,收入高,但是实际上很累。”蔡文辉的同事卢星运,在蔡文辉投诉时,安静地坐在沙发里,偶尔点头。两人大学同学,同样是副机长,同样在2015月12月14日递交辞呈。“去年12月13日我们俩是终于爆发了,14号打了辞职信,就是一心想辞职。”
在卢星运看来,飞行员离职,主观原因只占一小部分,“有的飞行员考虑到家庭,想调到外地去,有的父母生病,想回老家。”卢星运认为,主要的原因还是公司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适应不了。
卢星运说,民航管理局对飞行员休假制度有规定,每年有一个月疗养假,但是工作6年来,他所服务的这家公司从未执行过这一制度。就连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他也没有享受过。逢年过节、寒暑假都是民航承运高峰期,所以入职到现在,从来没有回老家过春节,不是在执行飞行任务的空中,就是在完成任务的地点休息。至于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只是在基本工资上算了3倍工资,飞行小时工资和普通工作日一样。他的基本工资在辞职前按照技术职级有5400元,如果加上飞行小时费,可以达到人民币3.5万元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家人有病、自己生病、家里有事,可以跟公司申请,批不批不一定,要看公司,领导说可以走才可以走。”
另一个受到诟病的管理制度,在于飞行排班。在民航法规规定飞行时间范围以内,公司承担飞行员排班任务,和外国航空公司电脑排班不同,中国的航空公司还是人工作业。每周有一个专门的计划员负责排班,飞行员到了周五获知下周飞行时间。如果飞行员步入晋级通道或者想加工资,可以增加飞行时间至顶格90小时,如果公司觉得飞行员违规,可以少排到不足10个小时。对此,卢星运认为飞行员对飞行时间没有话语权,排班就成了航空公司“治理”职工的手段。
再者,飞行员每年两次的例行熟练复训检查,也被二人视为公司苛刻管理的佐
证。据其介绍,检查员有公司委派和由民航局委任两种,一般情况下,以公司委派居多,如果领导主观觉得飞行员不合格,就会把飞行员“挂掉”。“挂掉”之后,收入可能受到影响,级别也可能降低。“公司总用无形的东西施压,管理太压抑、太苛刻,是飞行员离职最大一部分原因。打个比方,公司要求降薪,飞行员不同意,在一年两次复训时,就会给你‘挂掉’,最少停飞一个月,然后补考,还不满意,再补考。升机长正常来说是三到四年,排班少,从飞行员升机长的时间就会延长。”
与卢星云善于条分缕析相比,蔡文辉个性更加强烈直接:“坦白说我父母生病,我想辞职回西安照顾他们,或者别的公司待遇高,我想跳槽。无论什么理由吧,法律给了我们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公司凭什么不让我们离职?”
拖延退工损失谁承担?
2016年4月28日,劳动争议仲裁院做出裁决:“经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任意克扣工资、未安排年休假、未安排疗养、超时飞行等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庭审查证属实。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月4日,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又起诉至一审法院。
“因为打官司,公司每个月给我发2190元。我们都是30多岁有家庭的人,要吃饭,拖着不放人算怎么回事?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蔡文辉说。
蔡文辉说,有多家航空公司向他递来橄榄枝,每个月保底工资3.5万元。但是按照五部委在2005年下发的有关规定,民航飞行员和原公司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就不能和下家签合同。必须要先拿到退工函,再和公司谈培训费赔偿,谈好培训费,才能把飞行档案移交到民航管理局,最后才能转到新东家。因为签不了新合同,如果航空公司拖着不给办理退工手续,拖延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很难衡量。
“想辞职,公司就不放人,我们只有打官司。没法说了,你跟他(公司)说非常气,非常气。”
蔡文辉还担忧,递交辞职信后,他一直处于停飞状态。昔日熟练驾驶的客机,由于长达数月的诉讼,如果再开动作肯定显得有些生疏。况且,在复飞前,还得重新接受模拟机测试、身体检查。
企业回应
断缴系公司误解社保政策
笔者拨通了这家航空公司负责管理飞行员流动的人事主管朱某。该主管表示,两名飞行员处于离职诉讼过程中,4月底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下来以后,公司又提出起诉,如果法院判决两名
飞行员解除合同,按照社保相关规定,最后要有一个社保清算的过程,因为相关人员对政策了解不清楚,擅自把飞行员的社保挂起来封账。现在劳动监察介入后,公司会按照劳动监察意见对社保进行补缴,如果因为断缴给飞行员买房带来损失,公司可以和职工坐下来协商。
飞行员须遵循“有序流动”
面对“飞行员辞职,公司为什么不放人”的问题,朱某表示,这是因为飞行员前期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没履行完。现在尚未到谈赔偿培训费的时间,如果一定要坚持下去会有这个阶段,公司还在挽留辞职员工,如果谈不成再谈钱,之前有辞职飞行员打完官司后,两个月后又重新回到公司上班的。
朱某强调,飞行员是非常特殊的行业,从行业角度来看,希望有序流动,也就是说,按照一定的比例排队流动,这是生产管理的需要。如果飞行员遵循有序流动排队,就不用打官司了。
诉讼也是为了挽留员工
随后,笔者致电这家航空公司总裁办公室,与该公司宣传部毛部长取得联系。毛部长认为,飞行员作为人才引入公司,是各大航空公司抢夺的焦点,公司也在努力挽留辞职员工,包括为员工解决住房问题、把老家父母接进上海、帮助职工家属就业等等。如果职工有什么诉求,可以向公司提出,但是就怕职工不愿意和公司沟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是公司了解职工诉求、挽留职工的一种方式。
笔者调查
飞行员辞职打官司也是“被逼无奈”
如果飞行员遵循“有序排队”的规定辞职,是否无须再和公司对簿公堂,变为一种双赢的局面?抱着这种的想法,笔者采访了从事飞行的航空公司职工。对方表示,按照《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飞行员的确可以申请有序流动,但每年只有飞行员总数的1%可以流动。
“在公司里,飞行员申请有序流动后,会被要求停飞,然后进入排队,至于排多长才能轮到?很难说,等一年的也有。等排到你了,还要和公司谈培训费,如果公司狮子大开口要500万,职工最后还要采取法律手段,这一年时间就相当于白等了。所以很多飞行员干脆就只打官司。”
专家观点
劳动法缺乏“分层保护”
飞行员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有行业内部对于流动性管理的规范,这类规范如果与上位法冲突,该如何适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认为,首先,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具有自由择业权,即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讲,“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规定:“航空公司每年只有1%的飞行员有资格申请辞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相悖;其次,飞行员是一个特殊的稀缺性职业,该职业关系到航空安全等公共安全问题,具有特殊性,培养一名飞行员需要耗费巨额的培训费用等显性成本以及大量时间等隐性成本,如果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飞行员具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择业权,对培养飞行员的航空公司而言也不太合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矛盾,根源在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实施劳动者分层保护。航空公司在诉讼中为了达到不让飞行员可以自由离职的目的,往往会把仲裁诉讼程序用足,从时间上拖住飞行员,但这样的做法,往往是两败俱伤的结果。
延迟退工损失存在举证困难
五部委关于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文件,第一款规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会为职工日后要求单位赔偿拖延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带来哪些障碍?对此,李华平律师认为,五部委发布的飞行员流动管理规定,是法院审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依据,尽管如此前分析,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存有矛盾之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点类似审理足球运动员和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行业准则会得到充分尊重。而对各航空公司来说,也均受到行业规范的管理和制约,在飞行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不得随意聘用。因此,飞行员以航空公司延迟退工主张经济损失,因无法举证新单位已录用的证据,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往往按照失业金的标准支付,这个对飞行员来讲是最大的问题。
来源: 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