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最后不言放弃 |
仲裁之时捕捉转机 |
酒店不承认王玉是其员工,维权的路也得走下去。于律师帮王玉及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酒店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拖欠的两天工资。 |
为掌握充分的证据,于律师要求工商部门出具其举报事项的书面回复。因为,仅凭口头答复,在仲裁过程中是不能当作证据使用的。可是,工商部门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并称“你热线举报,我们热线回复很正常。” |
为此,于律师一趟趟地跑工商所。找经办人不行,找科长不行,找所长还是不行。直到律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工商部门才答应出证明,但还要再等等。 |
时间一天天过去,仲裁开庭的日子越来越近。尽管只有银行对账单这一份证据,败诉的风险极大,但于律师坚持不到最后不言放弃。 |
开庭时,于律师与酒店的代理人进行沟通,希望酒店看在王玉干了这么长时间的份上,适当给点钱调解结案算了。此时,如果对方代理人还是那句“根本没有王玉这个人”,这个案件就彻底的败了! |
可对方代理人说:“这不是钱的事,因为我们把房子租出去了。” |
于律师紧接着问:“租给谁了?”“是张林吗?”对方吃惊地说:“你怎么知道?” |
闻听此言,于律师心中暗喜,断定就凭着这段简单对话,案件已出现了有利于王玉胜诉的“曙光”。 |
看对方渐渐失去戒备,于律师赶紧说:“你们和张林有合同吧,如果有合同这个案件就与你们没有关系了。” |
“当然了。” 对方代理人说。 |
“那好,如果我看到合同书就让王玉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对方代理人笑了。 |
欲擒故纵提撤诉 |
收到证据再前进 |
庭审中,于律师提出本案主体可能有误。因为酒店把房屋出租了,如果属实,申请人可能要撤回仲裁申请。 |
于律师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合同未到手,一切都有可能变化。于是,为了麻痹对方,才向仲裁庭作出这一陈述。 |
仲裁员让对方拿出房屋租赁合同。质证时,于律师把租赁合同拿到手,边看边用手机把证据拍下来。该合同上面盖着酒店公章,同时还有与王玉唯一的证据——银行对账单上注明的打款人姓名一致的张林的签名。 |
酒店代理人和仲裁员都等着王玉递交撤诉材料,可于律师一席话让对方泄了气。 |
“看完合同,我们认为这是一份打着房屋租赁旗号,实为违法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为此,酒店作为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而后,于律师提出,王玉劳动的场所、工作内容、包括对她的管理,均系该酒店通过张林进行的,为此,酒店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
对方代理人辩称,因房屋已租赁出去,故经营活动与他们无关。律师将其举报投诉后工商查明的事实向仲裁庭做了详细陈述。闭庭后不久,又将工商部门出具的材料送到了仲裁委。 |
仲裁裁决员工败诉 | 法院判决单位赔偿 | 本以为仲裁结果会对酒店不利,但出来时却裁决王玉输了。 | 这一结果,让酒店重新振作起来。在法院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一反原来的低调姿态,大谈什么企业经营权由张林负责并不违法,张林招用王玉与酒店无关,酒店即使违法也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与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无关等等。 | 针对酒店的上述主张,于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取得或丧失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借用单位与出借单位的应负共同责任,诉讼时应列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因此,酒店应与张林共同承担违法使用并解除王玉劳动关系的责任。 | 接下来,于律师从国家大法谈到工商管理等具体规定,从工商管理谈到娱乐场所特殊行业管理,从法院判决案例谈到本案事实,层层分析摆事实讲道理,直驳对方无招架之力。 | 不久,一审判决出来了。判决酒店给付王玉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万元。 | 考虑到酒店一定不会善罢干休,王玉对此判决也提起上诉。 | 为了证明张林与酒店无关,二审法官让酒店提交了张林的社会保险查询记录,记录显示张林的确不是酒店员工。同时,酒店在二审中还提交了不少张林向酒店交纳房租、水电费用的收据。 | 针对张林社保信息,于律师提出,张林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其与酒店合伙无故辞退员工的行为是知法犯法,其交费收据与租赁合同也有矛盾之处,进一步证明该租赁合同是虚假的。这说明张林与酒店之间一定有利益关系。如果对方错误,将采取相应措施让酒店和张林除赔偿王玉外,还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 在双方僵持之时,二审法院进行调解。酒店同意调解,并在调解书作出后当庭向王玉支付了1万元现金。至此,一个“三无”案件,最终为当事人赢来应得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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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