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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现身说法”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尊严

发表于 2016-10-13 20:37: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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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方】“现身说法”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尊严  

    陕西一家煤矿企业员工吴建兵反映:前不久,他因为违章操作引起工作面停产,事后,区队让他在各个队组“现身说法”,让大家点评。每次“现身说法”,大家都对他指指点点,甚至有人说些风凉话。这让他觉得低人一头,虽然记住了事故教训,却留下了心理阴影,工作失去了自信。据了解,在其他单位也有“现身说法”的当事人出现这种情况。

    笔者现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中,我们有时也采取“现身说法”的方式,请一些事故案例当事人回顾事故经过,谈切身体会和惨痛教训,对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自觉杜绝“三违”行为,起到很大作用。但采取这种自揭伤疤式的安全教育方式前,我们都事先与当事人沟通,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抛头露面,我们不强求,尊重当事人的尊严。

       人都爱要面子、要尊严,即便是犯过错的人,也有人格自由和尊严。前文中,区队让当事人在各个队组“现身说法”,让大家点评,我认为这样做很不妥,有损当事人的尊严。当事人违章操作引起工作面停产,按照规章制度可以给予处罚,以教育本人及其他职工遵章守纪、自保安全。但让其在各个队组“现身说法”,应当尊重其个人意见,不能强迫。

    想通过“现身说法”的形式加强安全教育,无可厚非。但不能为了达到教育职工,预防事故的目的,就可以不顾当事的人尊严。让违章操作当事人到处去“现身说法”,效果到底如何,做法是否合理,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是否愿意去亲身说法,以此来自我反省,以此来用自己的经历去教育其他工友。

    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愿意去,而是在领导的刻意安排或强迫下而去,对本人来说,肯定觉得不是去“现身说法”,而是到处去“丢人现眼”。其后果当事人个人尊重受到伤害,人虽到现场但“人在曹营心在汉”,最终想达到的教育其他职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这种方式对其他职工至多也是一种“恐吓”教育,是一种“懒教”作风的体现。

    笔者认为,案例警示是职工安全教育的有效方式,但是说法并不一定必须要当事人现身。由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法,或者展示当事人违章操作的现场照片、造成的后果分析材料,或播放其自我反思的录音录像材料,不用当事人现身,一样能够起到相应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尊严。加强职工纪律意识、安全意识教育,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不能“懒政”而走捷径,要在方式方法上多创新、多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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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21:01:1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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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21:31:45 | 查看全部
欢迎邢老师参加本期观点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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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6:07:07 | 查看全部
学习反方观点,感谢老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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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6:07:28 | 查看全部
“现身说法”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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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13:42:4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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