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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 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 2016-10-19 10:42: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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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justify]编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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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月前,鉴于我已年满55岁,而与原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从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于我从事某项工作20余年,不仅经验丰富、能力较强,而且工作踏实、为人谦和,在本地业内小有名气,一家单位于上个月向我发出高薪聘用请求。因被单位的诚心所感动,也为了增加收入,减少寂寞和无聊,我最终答应了下来。可我近日却发现,拿到的劳动报酬与之前的约定数额不符,单位给出的说法是,从中代扣代缴了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读者:许凤婷
  许凤婷:
  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你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你虽然因为年龄关系,确实已经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你与单位之间具有“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需要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你同样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与之对应,鉴于你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即你可以向单位索要税款凭证。
    [align=start]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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