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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关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于 2016-10-23 07:22: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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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钱某在一家机械公司从事部件造型工作。2015年8月7日下午5时左右,钱某下班回到与工作厂区仅一墙之隔的家中,在院子里看见公司工作车间的窗户未关,便站在凳子上关窗。由于用力过猛,造成玻璃窗破损砸下,使其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钱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解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该机械公司认为,钱某是在回家后发生的事故,其家不属于生产区域,事故也并非在生产工作时间,因此,钱某受伤的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取证后认为,钱某在下班后为公司关窗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通常来理解,员工在车间工作结束后关上门窗,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当天下班,因为员工的疏忽忘记关窗,钱某为了公司安全利益,在下班回到家中即实施关窗的行为,应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
  而对于“工作场所”,不应作狭隘的理解,对此不仅要遵守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其合理性。工作场所是劳动者从事劳动的特定场所,是与劳动者存在直接联系的区域,也是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劳动者工作而设置的相关设施和处所,如厂区厕所、更衣室、休息室等。为了从实质上反映出工伤保险立法的价值和基本理念,工作场所的范围应该延伸至与劳动者从事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该区域与劳动者和单位利益存在直接联系,该范围甚至可以扩展到劳动者工作的整个厂区。
  本案有其特殊性,钱某下班后虽在自家院内,但关的是公司的窗,已属于进入了工作场所。因此,他属于为公司安全利益而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为工伤的实质要件。
来源: 中工网——《劳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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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07:34:1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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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07:34:19 | 查看全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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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16:00:42 | 查看全部
前来《劳动保护》版块养分,把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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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16:00:54 | 查看全部
忠财老师,感谢分享,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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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16:01:0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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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19:03:17 | 查看全部
感谢mengjiye老师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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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19:03:43 | 查看全部
劳动保护版块欢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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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19:03:5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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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19:04:09 | 查看全部
问好辛苦的建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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