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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2333人力社保热线共受理来电总量218631人次,其中自动服务总量114996人次;人工服务总量103635人次,人工服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增加33355人次,增长47.46%。按照咨询内容分析,本月咨询排名前五名依次为:咨询社会保障卡方面问题16633个,占总数的16.54%;咨询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13808个,占总数的13.73%;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13633个,占总数的13.56%;咨询社保经办管理方面的问题10432个,占总数的10.37%;咨询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8307个,占总数的8.25%。本月12333人力社保热线电话专家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问题给予答复。
女职工作为促进国家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群体,一直默默地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用人单位重视女职工的劳动用工合法性和规范性的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
(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三)女职工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在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女职工产假相关规定(一)女职工产假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41号【2005】)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30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1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4.产假应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其他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3.女职工流产产假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1)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3)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4)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产假(流产假)期间的工资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受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2.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关系
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四、女职工哺乳期相关规定(一)哺乳期涵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称哺乳期是指女职工产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
(二)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哺乳期工作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五、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法律后果
(一)对违反女职工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女职工产假及流产休假天数的规定;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对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的行政处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1和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损害赔偿及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