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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景区状告《变4》片方涉外官司本月27日宣判

发表于 2016-10-25 15:49:1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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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日, [align=justify]
重庆晨报记者从武隆方面获悉: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以下简称《变4》)涉外官司,将于本周四(27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4月26日,重庆首例旅游行业涉外官司——武隆景区状告《变4》纠纷官司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武隆景区(原告)起诉《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被告一、二)未按照合约植入广告,导致武隆景区损失严重;被告意外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和产生的延迟滞纳金共计1245.8万元。
  原告: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
  武隆景区坚持《变4》片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未实现合同之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协议应解除,并要求片方赔偿因拍摄合作导致的相关损失。
  “合同没达到预期效果,反而造成负面影响,相当于打了水漂。”武隆景区认为,《变4》中的剧情转折环节出现在武隆景区,擎天柱制服机器恐龙的系列画面,以及影视画面中变形金刚翻身至香港的戏份,因为没有地标出处,混淆了观众对景点出处的认知。
  据委托的调查机构调研的结果显示,在北京、上海、广东电影院里,随机对551名观影者抽样调查,86.9%的观影者表示,并不清楚在武隆景区采景的戏份出处在哪。
  被告:公映版未植入只算不完美
  美国派拉蒙公司和一九零五公司则认为,《变4》电影中已充分展示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神奇的地貌和绝美的自然景观,并将剧情中最重要情节转折点设定在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拍摄的片段中,对武隆景区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已经基本达到了合作目的。发现失误后,由于公映时已过有关部门核发,来不及修改地标字样,在随后DVD载体发行、电视及数字播放平台上,已进行及时补救,公映版未植入,只算不完美、不完整,不存在违约一说。
  被告同时提出反诉讼,质疑武隆景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严重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要求武隆景区方按照合约支付合同尾款120万元及延付滞纳金1105.8万元,费用合计1245.8万元。
  对于反诉讼,武隆景区坚持《变4》片方违约在先,在片方违约后停止合同尾款支付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作为派拉蒙公司的合作方,北京一九零五公司应付连带责任。
  审判长总结称,原告和被告均认可未植入“中国武隆”地标的事实,只是在合同违约程度上产生不同理解,举证争议较大。
     来源: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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