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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陈小姐因怀孕凭医院建议请假却未获批准,当然也就没有领到工资。为此,陈小姐诉至法庭,提出要求支付怀孕哺乳期间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的有关规定,日前,法院作出上海一娱乐公司支付员工陈小姐工资1.6万余元的一审判决。陈小姐系安徽来沪从业人员,2006年9月28日进入娱乐公司工作,担任女宾部部门主管。2007年7月12日,陈小姐经医院诊断为怀孕40天。同年9月28日,医院出具建议休息4周的诊断意见。陈小姐实际上班至2007年9月30日。2008年2月26日,陈小姐在医院剖宫产女。由于陈小姐未获怀孕期间工资等原因,她于2008年12月3日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为此,陈小姐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判令娱乐公司支付怀孕工期间的工资等诉请。娱乐公司辩称,2007年12月1日,陈小姐以快递方式向公司邮寄请假单,但并未得到批准,故自2007年12月1日起,陈小姐即属于旷工。故不同意诉讼请求。经查明,娱乐公司已支付陈小姐至2007年11月止的工资。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因陈小姐怀孕,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2009年2月26日,即陈小姐哺乳期期满为止。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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