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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受援人周某进入天津市某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09年9月,周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右肩锁关节等多处受伤,后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公司始终未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于是周某自己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取得《工伤认定书》,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5个月。由于周某无法就工伤待遇问题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2月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同时,经济困难的周某向天津市律协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后指派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周传豹律师作为周某的代理人。
周传豹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多次与其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协助受援人计算各项费用。仲裁过程中,公司以未收到《工伤认定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仲裁程序因此中止。直至仲裁重新审理,在长达三年半的时间里周传豹律师协助周某先后进行了六次诉讼。
2013年3月,公司申请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书》。患者病历姓名“周某某”被改为“周某”,两者身份证相差7岁,法院认为工伤认定部门未调查核实“周某”身份即做出工伤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工伤认定部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按程序向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书》,其程序存在瑕疵。鉴于此法院撤销了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并要求重新做出决定。工伤认定部门提起上诉被驳回,于2013年11月重新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周某工伤。
法律援助维权故事
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办
公司针对新的《工伤认定书》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户籍系统显示“周某”与“周某某”系重复户口,“周某”户口已被注销。法院据此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再次确认“周某”工伤与事实不符,《工伤认定书》再次被撤销,但对是否应重新做出工伤认定没有涉及。此次判决,“周某”正式改为“周某某”,但也意味着周某某维权更加困难。工伤认定部门并没有提起上诉。在律师的协助下,周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撤销工伤认定并无不当,但未涉及是否重新工伤认定的处理不妥,于是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责令工伤认定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2015年2月,由于“周某”姓名已被公安部门注销,仅保留“周某某”这个姓名,工伤认定部门再一次出具《工伤认定书》,确定周某某工伤的事实。公司仍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但法院认为第三次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至此,周某某的工伤认定终于有了确定的结论。
2016年4月,周某某与公司工伤赔偿的仲裁程序得以恢复审理,因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周某的姓名变更为周某某,仲裁机构同意将仲裁申请人变更为周某某。经过仲裁两次开庭审理,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周某某大部分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周某某各项赔偿共计10万余元。
本案看似是一个普通的工伤事故纠纷,由于受援人姓名的变更使得工伤认定程序一波三折,先后经过六次诉讼和一次仲裁程序,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由于援助律师的坚持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受援人的肯定和社会的认可。
来源: 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