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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冬节气临近,不少地方的温度一降再降,北方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开始供暖,随后北方大部分城市也将逐步进入供暖季, “取暖费和取暖费补贴”也再次跃入大众视野。
取暖费补贴是什么?单位必须发吗?劳动者讨要取暖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这些问题,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给大家说一说法律“暖”知识。
“你们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
“我能不能享受取暖补助?”
… …
气温降了,供暖费的热度升了。“单位发不发供暖费”的话题成为朋友圈里常会讨论的内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取暖费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事实上,大家常说的供暖费、供暖补助等指的就是供暖补贴。这种补贴是单位必须发的吗?
取暖补贴是一种 福利
冬季取暖补贴,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的一项制度。当时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冬季发放的一项费用,别的单位职工是没有的。而且,这个取暖补贴是由单位承担,即有取暖设备的,给予免交取暖费,没有取暖设备的,发给补贴,列入成本,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造册。当时,取暖补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对于私营、民办企业是否给予职工取暖补贴,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自己决定。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逐渐将取暖列为民生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目前各个省市政府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对于低保户,特别的困难户,由政府帮助解决部分取暖问题,给予减免费用等等。并且,为了推进供热体质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居民冬季正常取暖,地方政府给予符合各地政府出台政策的居民一定的自采暖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供热体质改革,“热”成为一种商品,供暖走向市场化、商品化,取暖补贴由“暗补”走向“明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取暖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取暖费。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