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组织服务人才发展职能
积极培育各类社会专业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学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力量,逐步承担起管理、推动人才发展的相关职责。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实现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真正脱钩,逐步承接人才培养、流动、评价、激励等政府职能,推进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逐步将政府组织开展的人才规划、项目评估、统计评价等工作,通过授权委托或招标方式,交由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组织实施。发挥行业协会人才评价和行业自律功能,加强人才诚信建设,协调解决行业人才纠纷,发布专业人才需求动态等。加强对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规制和监督,使其成为专业人才开发的重要载体和阵地。
健全人才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
法律具有稳定性、强制性等特点,加强立法有助于把人才工作定位转化为国家意志,有助于降低政策的不稳定性。我们要进一步整合各种有关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体系完整、结构协调、内容充分、形式丰富的人才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综合法制环境。实现人才综合立法(人才开发促进法)与人才分类立法(终身学习、工资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管理)相结合,形成涵盖国家人才安全保障、人才权益保护、人才市场管理和人才培养与使用等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各个环节的人才法律法规网络。建设覆盖全社会主要人才群体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相关人才信用登记网络系统,形成影响信用违背惩戒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法治和信用环境。
(作者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