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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李娜早早的做年休假计划,想趁暑假带女儿和父母一起去旅游。犒劳每天接送孩子的父母,也作为孩子努力学习的奖励。
李娜在某网络公司工作满十年了,依照有关规定,她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当她兴冲冲地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后,居然被回绝了。
公司的理由是,在当年年初,公司已经安排李娜等业绩出色的优秀员工享受了一次10余天的出国游,这次奖励旅游的天数长于李娜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因此,李娜没有资格再享受今年的年休假。
这一回复,给李娜的休假热情浇上了一瓢凉水。她不甘心自己的休假计划成为泡影,于是找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说法,李娜所在公司安排的奖励旅游,本身具有额外福利和奖励性质,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福利不能等同;其次,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完全丧失了对休假时间和休假方式的自由安排权;尤其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决定自己度假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再其次,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诸种法定情形中,并不包括“已享受奖励旅游”这一情形。律师建议李娜和公司应该好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来源:工会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