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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章制度要与职工协商公示才有效吗?

发表于 2016-11-5 11:44:2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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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来蓉务工的张女士来电咨询称,目前单位制定了工作时间、请假(含病假)、保险福利、职工旷工等制度,但均未与职工开会协商,也没进行公示。她想问:制定单位规章时需要与职工协商吗?如果不进行公示,制度有效吗?
  针对张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他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同时,程律师表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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