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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工作岗位 单位必须事先告知

发表于 2016-11-5 12:18: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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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小李与沈阳某橡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他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对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于是,他找到单位负责人讨说法,并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负责人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他不服从安排,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小李想问问该如何是好。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宪涛指出,《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该企业在录用小李前就应当告知其职业危害。该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小李有理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

      

来源: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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