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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矿集团给安全生产再上“紧箍咒”

发表于 2016-11-5 15:16: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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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徐矿集团为进一步增强全集团党员安全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对党员在安全工作中失职失责追究党纪责任的实施意见》。

追究党纪责任的对象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尽职、不履职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且是党员的现场操作人员和管理干部、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凡涉及党员在安全工作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由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后,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
对查处的违章党员,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与追查处理,在按照“三违”人员处罚标准的基础上,由单位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个人写出检查,并在内部宣传媒体上(单位“三违”人员曝光栏)进行曝光。对严重“三违”党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矿处级干部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对其诫勉谈话并作公开检讨。对因违章造成重伤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党员在民主评议时可以直接定为不合格党员,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晋升或提拔。对造成非伤亡事故党员的责任追究: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参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追究处理。
对造成伤亡事故党员的责任追究:凡从事安全生产和管理的党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矿井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亡1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年度内,矿井在工作过程中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对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均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地面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发生工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内各区域公司所辖单位累计工亡2人的,对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年度内累计工亡3人及以上的,对区域公司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来源:徐矿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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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6:25:5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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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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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6:28:05 | 查看全部
问候老师!周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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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6:29:5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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