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监督管理之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各级党委要坚持挺纪在前,认真实践“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尤其是管权、管钱、管人等重要岗位的干部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让管理监督始终伴随干部成长,让干部时刻感到管理监督就在身旁,时时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绷紧法纪之弦。“临崖勒马收缰晚,船到江心补漏迟。”对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对一些传染性、危害性强的“病菌”,早打“预防针”,增强免疫力。绝不能置身事外,当“好好先生”。
五是挺腰壮胆之责。首先,要坚决支持纪委“三转”,集中精力,聚焦主业主责,决不能分管、协管属于其监督的领域或工作,这是红线,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其次,要全力支持纪委履行职责,定期听取纪委的工作报告,定期研究纪委在查信办案、督察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置,亲自协调重要案件的查办;创造条件改善纪委执纪监督的工作环境;第三,关心纪检干部的成长发展,多交任务、多压担子,困难时刻扶一把,给力撑腰。
六是以上率下之责。党委(党组)书记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不仅要带头抓,还要作表率,在廉洁自律上做到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在管好自己的同时,还要带好头、用好人、管好权,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维护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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