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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A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出台政策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可以选择退出岗位休养。余某就是这样一名职工。内退后,他每月由A公司发放1800元生活费。不久,他获悉同一个单位职工伍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不但比自己高900多元,而且是由银行发放。余某遂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请求,要求重新核定自己的“养老金”标准,并且改由银行发放。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余某的请求后,当即告知其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余某的生活费发放与社保经办机构无关。余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最终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内退与退休的区别:一是政策依据不同。内退主要是依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文件;退休主要是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一般情况下,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二是待遇标准不同。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基本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三是发放主体不同。内退职工的生活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而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四是救济途径不同。因内退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休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对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养老金的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因此,本案中,社保经办机构对余某的回复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