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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后考取研究生后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发表于 2016-11-21 06:32:5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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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这激烈的竞争社会,让毕业生们学会了“骑驴找马”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这也使得职场劳动合同的履约出现了问题。
  徐某大学本科毕业后应聘到某民营学校当老师,工作一年多,徐某的教学成绩获得了家长和校领导的认可。徐某却萌生了考研的想法,于是她利用业余时间看书备考,结果她还真考上了外省一学校的研究生。
  于是徐某对学校领导说出了实情,要辞职去供读研究生。学校领导却说,当初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提出辞职,是违反约定,而且徐某的教学工作还需要找人交接,徐某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并且一个月后才可以辞职离开。
  徐某觉得工作交接一个月后离开可以接受,但是还要她支付违约金,她觉得自己也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学校这项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说法: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条款的约定,则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徐某与学校之间并不存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况且徐某已经同意延长一个月离职的时间,因此单位不能要求徐某赔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来源:工会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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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08:15:2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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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08:15:33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精彩分享,向您学习,新的一周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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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08:15:43 | 查看全部
我们永远是朋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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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08:15:4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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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08:15:5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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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1 18:12:3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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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1 18:12:36 | 查看全部
感谢建军老师的给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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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1 18:13:0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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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1 18:13:1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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