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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碰瓷”能否防范

发表于 2016-11-23 07:07: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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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先生入职北京典唐婚礼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公司一直未与杨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先生曾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公司说他入职时双方签订过承诺书,有他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给他支付劳动报酬等内容,等于是劳动合同。数月后公司认为杨先生工作不合格将其开除,杨先生办完有关退职手续后,遂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诉求包括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赔偿。仲裁委支持了这项诉求,裁决公司向杨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44000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承诺书并不等于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基本和仲裁裁决一致。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11月18日《劳动午报》)
  也许公司认为杨某是故意利用劳动法律的规定来讹公司,才不断向法院起诉上诉。但公司开除杨先生,在庭审中又没提交杨先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的条件。公司错把承诺书当成书面劳动合同,只能自食其果。
  现实中确实存在“劳动碰瓷”的现象。11月11日《南方日报》报道,6年来,东莞打工者秦继伟多次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伤为由起诉其任职公司,要求相关赔偿,并频频得手,被其起诉过的公司把秦某看做是“劳动碰瓷”,而秦某认为自己是正当维权。有人分析,秦某就是利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向多家公司索赔成功。但秦某称,自己到目前为止只起诉过三家公司,他去打官司也是因为经济困难,学会保留证据是从电视上学的,因此他到每一个公司任职都会主动保留工作证据。
  “劳动碰瓷”的事情有没有?确实有。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出现了劳动职业打假人。虽然企业有强大的发声力量,可以让传媒闻声而动,曝光职业打假人。但实际情况是,用人单位逃避劳动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数不胜数。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的规定是正确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如果有劳动者故意拖着不签订劳动合同以“牟利”,企业完全可以将其辞退。
  日前报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其中一条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有人希望《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也进行修改,让“劳动碰瓷”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可“劳动碰瓷”本来就不受劳动法律保护,比如企业分管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负责人,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打官司索要双倍工资赔偿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是不是“劳动碰瓷”,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如果不遵守劳动法律在先,那么苦果只有用人单位自食了。毕竟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绝对的主动权,负有管理劳动者的强势,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需的。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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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6:00:32 | 查看全部
zzczzc老师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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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6:00:40 | 查看全部
向zzczzc老师学习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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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6:00:46 | 查看全部
zzczzc老师发帖回帖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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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3 16:54:00 | 查看全部
感谢白老师的给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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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3 16:54:31 | 查看全部
回帖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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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3 16:54:3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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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20:01:2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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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20:01:3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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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20:01:3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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