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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一环,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形象一方面影响公民法治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影响国家的法治秩序。笔者认为,在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四个方面中,如果说忠诚是其基石、公正是其核心的话,那么清廉就是其底线和基础。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一环,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形象一方面影响公民法治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影响国家的法治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将职业道德规范细化为检察官工作和生活的具体规范准则,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四个方面中,如果说忠诚是其基石、公正是其核心的话,那么清廉就是其底线和基础。
清廉是对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保证其忠诚、公正、文明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清廉,贪赃枉法、沆瀣一气,就不可能做到司法公正,也不可能做到对法律、对人民忠诚,更不要谈明礼诚信、文明办案了。因此,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清廉既是底线要求,也是基础要求。
清廉要求检察官与一般社会经济活动保持适当距离。司法的特性要求检察官独立于案件的利害关系之外,独立于利益纷争的主体之外。这就要求检察官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此外,检察官不应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不私下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不与律师保持不正当关系;不泄露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社会经济活动繁芜复杂、利益诱惑很多,检察官要保持清廉,就要耐得住寂寞,谨慎交友。
清廉要求检察官在职业外具有与检察官身份相匹配的生活方式。检察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检察官坚守清廉的职业操守,就不但要注意在工作时间内严守纪律、公正无私,也要注意业余时间的生活方式。除了定期申报个人财产之外,还要注意保持自己的业余生活简单、健康,兴趣爱好和生活享受要与自己家庭的收入水平相适应,应当戒除奢侈或者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沉痛的教训显示,不少检察官走上腐败的道路都是从虚荣、奢靡的生活方式开始的。如果沉溺于高档娱乐、消费场所,爱好攀比,追逐生活享受,私生活不检点,就很难抗拒诱惑,保持一名检察官应有的清廉。
最后,清廉还是对检察官终生的职业道德要求。退休检察官也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为承揽律师业务或者其他请托事宜打招呼、行便利,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
职业道德是一种自律的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应当立足于检察官内心的自我约束,而不是“他律”的监督和强制,但制度应当为严守职业道德的检察官们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清廉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加强内心的自律,强化公平正义的司法信念,克服日常工作上的功利性,克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投机钻营的名利主义,克服物质享受的过度欲望,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坚持原则、仗义执言。另一方面,检察系统的制度和机制也要为廉洁的司法环境提供条件,要让愿意自律清廉的检察官相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这就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理顺各种关系,保障检察官责权统一、角色清晰。要大力弘扬“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的精神,给那些廉洁奉公、埋头苦干、钻研业务的检察官提供各方面的实实在在的激励和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