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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者待岗属违法

发表于 2016-11-24 19:42: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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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2010年8月,汪先生就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其担任部门经理。2016年3月,公司因内部调整合并,通知免去汪先生部门经理的职务,并于2016年4月以组织机构调整后已无岗位安排为由,向汪先生送达了《待岗通知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起汪先生待岗,工资由原来的月薪8000元降至1950元。汪先生问,单位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丹律师解答,汪先生所在部门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合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汪先生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公司在与汪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做出待岗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此公司应当撤销待岗通知书,另行为汪先生安排其他工作,并补发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来源: 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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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20:31:5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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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20:32:03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分享,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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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20:32:16 | 查看全部
玫瑰_53bd8c06d4207d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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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20:32:2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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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21:40:5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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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21:40:5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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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21:41:20 | 查看全部
感谢建军老师的给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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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21:41:3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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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21:41:3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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