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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酬有标准可循

发表于 2016-11-26 07:14: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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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学校该如何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
  答:教育部等五部门在2016年4月11日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因此,学校安排学生进行实习还是需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岗位进行实习。
  问题二:在学习安排下进行实习的学生有哪些权益?
  答:根据《规定》第六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同时还规定:“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之间必须签订实习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案例中快递公司安排实习生每天工作10小时,每天报酬仅为10元的做法显然不合理,也违反了《规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对于实习报酬也有相应规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因此,案例中快递公司安排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及工作报酬显然存在问题,同时作为学校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
  问题三: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学校与实习单位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呢?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按民事人身损害处理,遵循过错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在工作中的一般过错不能作为自担受伤损失的规则依据。实习工作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虽然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受实习单位支配管理,为实习单位利润作出贡献,故对于实习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能简单适用过错原则。我们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同时学校作为实习三方关系中的一方,应当对实习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如果学校对实习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未尽到督促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实,《规定》中对于如何处理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指明了一条具有建设意义的道路,即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并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因此,我们建议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应当广泛推行。这一制度既是对学生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实习单位及学校风险的分散。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实习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学校也应当做好切实的监督管理工作,尽量避免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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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7:25:4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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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7:25:49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精彩分享,问好辛苦老师,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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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7:26:01 | 查看全部
快乐传递.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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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7:26:0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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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9:58:18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zzczzc) 的帖子

感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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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9:58:3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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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9:58:55 | 查看全部
问候老师!周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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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9:59:0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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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6 15:28:0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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