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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文某是A公司员工。2015年6月27日,文某在宿舍休息时遭到同公司员工殴打,文某受伤。2016年8月20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加害人定罪判刑。随后,文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申请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文某将B县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受伤职工在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一年后提出工伤认定,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首先,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适用此规定时,除了提交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但是并不要求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换言之,加害人是否被追究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更不存在所谓的前置关系。因此,本案中,等待追究加害人责任,并不是延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理由。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本案中,如果文某能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人社局审查后认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相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那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如此一来,即使等待法院判决结果,也并不会影响其工伤认定。而文某并未及时申请,因此,他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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