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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quote]当代工人杂志
2014年8月5日,陈某到某公司工作,担任拓客员。2014年11月9日,单位加班,陈某下班时发生车祸,入院治疗。2014年12月开始,公司不再给陈某开工资。陈某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我在这个公司上班是事实,下班途中受伤也是事实,咋就劳动关系不成立呢?”
PS:公司与陈某是2014年8月9日签订的兼职协议书,双方是兼职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证据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据此规定,裁决陈某与被诉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被诉人支付与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并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blockqu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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