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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往往是人们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事情。在一些工厂,背井离乡的打工族们却很盼望每天能有点加班,因为这样可以多挣点加班费,出来打工就是为了多挣点钱养家糊口。可是,加班加点也是有限度的,超过了限度就是违法的。
林某和未婚夫同在一加工厂打工,2015年临近年底,工厂的订单增多,生产任务较重。工厂要求工人每天加班2小时,并按小时支付加班费。一开始,林某和未婚夫还挺高兴,多加班挣点钱回家过年手头能宽裕些了。可是加班10天后,工厂又要求工人每天加班时间增加到4小时。一个月过去了,林某长期睡眠不足,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
林某找老板商谈,表示自己身体吃不消,不想再加班了。老板表示,双方已经约定好了,加班工资会额外支付,如果林某不能加班就属于违约,将在林某的工资中扣除。林某想不通,自己不加班可以不挣加班费,怎么不加班还要扣钱呢?工厂的做法对吗?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工厂要求工人加班每天4小时,显然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林某和工厂约定每天加班时间增加到4小时的条款是无效的,可以不必执行。
来源:工会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