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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员工未完成绩效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于 2016-12-12 09:56: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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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完成当月绩效,应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吗?针对“未完成绩效,单位只发‘生活费’”的情况,人社部门给出了明确的解释:正常劳动范畴内,无论绩效如何,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给员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目前,沈阳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

  【案例】

  金某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今年7月份入职,业绩一直不理想,最近一个月没有任何业绩。公司表示,对于金某该月工资,将只发放基本生活费800元。

  金某表示,即使自己没有业绩,公司也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工资。

  【解读】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它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案中,该业务员虽然没有完成任何绩效目标,但是只要其本人按照公司要求准时出勤,按照相应工作流程和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那么该公司就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假期内依法休假的,也属于提供正常劳动的范畴,出现此类情况,用人单位也要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不管个人绩效如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并且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并不是实发工资。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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