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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媒体对几起“过劳死”的报道,“过劳死”这个话题再次引发热议。在众多吐槽的声音中,有人发出“‘过劳死’应尽快纳入工伤范畴”的呼吁,并引得众多喝彩。不过,“过劳死”是否适宜纳入工伤,“过劳死”纳入工伤能解决问题吗?都值得细细思量,不宜受感情用事的裹挟。
顾名思义,“过劳死”应该是过度疲劳致死。过度疲劳致死的原因,通常是多重因素综合诱发的结果。一个人除了工作之外,还有生活。对于很多人来说,生活并不比工作轻松,对那些要照顾孩子、照顾老人、照顾家庭的人来说,生活带来的疲劳程度更甚。如果说,每天辛苦工作8小时后应该好好休息,可那些以照顾家庭为己任、长期投入更大精力和体力来顾家的妈妈们,更容易成为遭遇“过劳死”的不幸者。“过劳死”尽管值得同情,但不能把“过劳死”简单等同于过度工作致死。
“过劳死”纳入工伤,还面临操作性和合理性的问题。“过劳死”如果纳入法律制度,必需是一个边界清晰、便于厘清责任的概念。“过劳死”显然不是一个这样的概念。虽然有媒体称过度加班成为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但这并不能成为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依据。当出现“过劳死”的情形时,死者到底是因过度工作还是因生活中疲于奔命导致过度疲劳,如果前二者兼而有之,工作和生活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是难以厘清和划分的。对于执法司法者来说,也难以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让雇主(单位)对“过劳死”承担补偿责任,又是不公平的。不考虑这一因素,即便制定了规则,在落实中也难免遭遇尴尬。
来源: 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