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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已经履行,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金。
案例
小王是2016年的应届毕业生,专业是市场营销。毕业后,想应聘某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助理。为成功面试该岗位,小王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公司的背景、市场产品、发展方向等等。面试当天,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十分满意小王的表现,拟聘用小王担任市场部销售经理助理。
在谈及合同期限及薪酬的时候,人力资源总监表示,因小王是应届毕业生,没有什么实践经验,往年也有很多应届毕业生没做几个月就走了,故劳动合同签一年,试用期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3000元。虽然试用期的工资比较底,试用期约定比较长,但是小王十分喜欢这份工作,便欣然答应了。
工作三个月后,小王与朋友聊起现在的工作,才得知公司关于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是违法的。虽然知道公司的做法违法,但小王不知道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律师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现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公司与小王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故小王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此外,因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应为二个月,小王工作三个月后才发现公司的做法违法,即小王已经履行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故现在小王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来源:工会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