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条例》将党内谈话制度列为党内监督制度之一,明确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情形。其中,提醒谈话针对的是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诫勉谈话针对的是轻微违纪问题,两种谈话都体现了抓早抓小、治病于初萌的理念。
让党内谈话发挥作用、成为常态,体现着党组织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检验着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责任担当精神。《条例》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把“坚持党内谈话制度”写入“党委(党组)的监督”一章,本身就是对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将党内谈话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作为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方式。其中,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每个党员组织关系、工作、活动的基本单位,能够对党员进行最直接、最密切的监督。因此,基层党组织特别要紧握党内谈话这个武器,使其贯穿日常管理监督中,用好用活用足,不搞好人主义,不搞养痈遗患。
《条例》还瞄准党组织负责人,把党内谈话的责任压给他们。比如,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实施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主体是党组织负责人,其中实施诫勉谈话的主体是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又如,对有轻微违纪问题、并经诫勉谈话的干部,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在该干部作出的说明或检讨上“签字背书”。再如,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同样需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这些规定明确了责任、细化了要求,使强化责任担当成为实实在在的具体举措,特别是有关“签字背书”的规定,目的在于将来一旦发现说明或检讨有所隐瞒、对党不忠诚老实,既要追究干部本人的直接责任,还要对主要负责人问责。这给领导干部提了醒,负责人就要负责任,平时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该谈话的就及时谈话,否则就会挨问责的“板子”。
谈话不仅是党委的分内之事,也是纪委的职责所在。今年1至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达到42341件次;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507件次,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有的是中央纪委领导直接去谈,有的是委托省委书记谈,有的是中央纪委副书记陪同省委书记谈,谈话的同时还要请本人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条例》将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成果固化下来,规定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对纪检机关来说,用好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回归党章规定的本职,把职能转到抓纪律上,把工作重心放到日常监督执纪上,发现问题就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不能只聚焦查办大案要案而疏于日常“小线索”的“深谈话”。
党内谈话就是做思想政治工作,体现的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仅凭责任担当还不够,关键还须在谈话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使谈话既有严肃性,又有思想性,还有艺术性。目前存在的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有的领导干部轻视谈话,轻视做思想政治工作,以为定了制度、有了规章就万事大吉,有的甚至已经不会或不大习惯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一说话就卡壳,谈话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新形势下做好党内谈话,必须突出重点,树立问题意识,见人见事见思想,不搞空对空;必须加强党性和道德、纪律教育,引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纪律底线;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中,在严管的同时,使干部真正认识到谈话为的是使其不犯或少犯错误,体现的是组织的关爱。作为实施谈话的主体,领导干部平时应加强学习,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避免谈话时“脑中无物、心里没底”。接受谈话的干部也应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对组织指出的问题虚心接受、认真改正,不能把组织找自己谈话当作可有可无或多此一举的事,更不能认为是跟自己过不去、故意找茬。(白广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