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安全生产法治基础
加强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重特大事故教训表明,安全生产法治不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就难以有效根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生产法治观念淡漠,法规制度形同虚设,违法违规肆无忌惮、触目惊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密织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机制,夯实安全生产法治根基。
加快推进立法,消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空白和漏洞。以2002年制定、2014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与发达国家和我国其他领域相比还比较年轻,还处于立法经验不断积累、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和经济大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新业态相继涌现的实际需要,安全生产立法显得尤为迫切。如作为世界第一化工大国,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一些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超过20年未修订,90%以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标龄超过10年,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事故调查发现,一方面责任单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另一方面法规制度不健全、有空白点,甚至规定尺度不一,难以把握。安全生产立法事关生命安全保障,需要确立和坚持安全立法优先的原则,加快制定修订,尽可能地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同时,针对安全生产地区差异性较大的特点,出台司法解释,对设区的市赋予地方立法权,构建从国家到地方及行业领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
坚持从严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经梳理分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都是违法违规造成的。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从严治党的精神,从严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把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监管执法的重心,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模式,改进监管机制、强化执法手段,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效能。要把预防为主作为强化安全生产法治的新理念,借鉴“酒驾入刑”的思路,改革目前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治措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有效解决一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漠视生命安全,铤而走险、屡禁不止,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而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出问题。要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或安全执法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重拳出击,果断采取强制性措施。要依法依规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惩前毖后、以儆效尤,切实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和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