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12月26日,是一个注定要被写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历史的日子。这天,徐州监察分局在监察区域内首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裁定。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结果,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项的规定,对中煤大屯煤电公司徐庄矿“10·28”机电事故给予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徐州监察分局局长赵宝华、党总支书记张士成出席公开裁定会;江苏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新闻媒体记者到现场监督并提问。 |
2016年10月28日15时06分,大屯煤电公司徐庄矿8199溜子道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徐州监察分局5名监察员与徐州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立即奔赴徐庄煤矿进行初步调查,并组织专人下井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结果,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项的规定,对该矿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裁定现场,公开裁定主持人、徐州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张士成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案件承办人员列举了该矿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对处罚的额度等问题提出了申诉。案件承办人当场解答了当事人疑问。裁定小组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和申辩权。在基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公开裁定小组经过集体研究做出了裁定意见,并由徐州监察分局局长、公开裁定小组组长赵宝华宣布裁定结果。当事矿方表示接受公开裁定意见,并进行了深刻反思。
徐州监察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现场采访时表示,这次公开裁定是徐州监察分局按照国家要求公开监察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第16条的规定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最近下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的,是加强煤矿安全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执法行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于日前正式印发,其中对“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以及“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等提出明确意见,徐州监察分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研究、深入贯彻落实,将公开裁定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助推矿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公开裁定程序结束后,公开裁定小组组长、徐州监察分局局长赵宝华就进一步吸取近期全国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扎实做好警示教育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来源:江苏煤矿安全 |